住宿条款

Accommodation Contract

住宿条款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饭店和住宿旅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契约及与此相关之契约,依照本条约之规定事项,至於本条约无规定之事项,依照法令或一般确定的习惯。
  2. 本饭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按照特约时,不受限於前项之规定,该特约优先适用。

第2条: 住宿契约之申请

  1. 欲向本饭店申请住宿契约者,请向本饭店声明以下事项。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定抵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用。)
    4. 其他本饭店认为必须之事项
  2.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间内超过第2款之住宿日期,声请继续住宿时,本饭店以其声请的时间点,作为住宿旅客申请了新的住宿契约处理。

第3条: 住宿契约之成立

  1. 住宿契约於本饭店承诺前条之申请时成立。但证明本饭店没有承诺时,不在此限。
  2. 住宿契约依照前项之规定成立时,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者以3天计算)的基本住宿费为限,在本饭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饭店规定的申请费。
  3. 申请费先抵扣住宿旅客最后该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於第6条及第18条之规定的情况时,按照违约金、赔偿金的优先顺位抵扣,如有残额,於按照第12条之规定支付费用时返还。
  4. 住宿旅客未按第2项之规定於本饭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请费时,住宿契约失去其効力。但仅限於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日期时,本饭店告知住宿旅客该意旨。

第4条: 不需要支付申请费的特约

  1. 尽尽有前条第2项之规,本饭店有时接受特约,不需要在契约成立后支付该项的申请费。
  2. 承诺住宿契约之申请时,本饭店没有要求支付第2项之申请费及没有指定该申请费之支付日期时,当作不接受前项之特约处理。

第5条: 拒绝签订住宿契约

  1. 本饭店在以下情况下,有时不接受住宿契约之签订。
    1. 住宿之申请不依照本条约时。
    2. 客满而没有空房间时。
    3. 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之虞时。
    4. 欲住宿者符合以下(a)至(c)的情况时。
      1. 《防止暴力团成员不法 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 第77号) 第 2条第 2款规定的暴力团(下称「暴力团」)、该条第2条第6款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下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构成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2.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3.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人
    5. 欲住宿者做出了给其他住宿旅客带来麻烦的言行时。
    6. 欲住宿者显然带有传染病时。
    7. 在住宿方面进行暴力性要求,或者要求本饭店负担超出住宿的合理范围时。
    8. 因天灾、设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导致无法住宿时。
    9. 符合兵库县 条例 第10条之规定时。

第6条: 住宿旅客的契约解除权

  1. 住宿旅客向本饭店声请,得解除住宿契约。
  2. 本饭店依该归责於住宿旅客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约时(本饭店依第3条第2项之规定,指定申请费之支付日期,要求该支付的情况下,住宿旅客在该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约除外。),依照附表2掲示之内容,收取违约金。但如本饭店(旅馆)接受第4条第1项之特约,则仅限於接受该特约时,本饭店(旅馆针对住宿旅客於解除住宿契约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告知住宿旅客。
  3. 住宿旅客没有连络,且在住宿日当天下午8点(事先明示预定抵达时间时,超过该时间 小时的2时间)仍未抵达时,本饭店有时会视住宿旅客解除该住宿契约处理。

第7条: 本饭店的契约解除权

  1. 本饭店在以下的情况,有时会解除住宿契约。
    1. 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之虞,或经确认做了该行为时。
    2. 住宿旅客符合以下(a)至(c)的情况时。
      1.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构成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2.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3.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人
    3. 住宿旅客做出了给其他住宿旅客带来麻烦的言行时。
    4. 住宿旅客明显传染病时。
    5. 在住宿方面进行暴力性要求,或者要求本饭店负担超出住宿的合理范围时。
    6.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导致无法住宿时。
    7. 符合兵库县 条例第10条之规定时。
    8. 在寝室的睡上抽菸、对消防设备等恶作剧,不遵从其他本饭店规定的使用规则之禁止事项(仅限於预范火灾上必须之事项。)时。
  2. 本饭店基於前项之规定解除住宿契约时,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务等之费用。

第8条: 住宿之登记

  1. 住宿旅客於住宿日当天,在本饭店的柜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2. 如为外国人,则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3. 退房日及预定退房时间
    4. 其他本饭店认为必须之事项
  2. 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够代替货币之方法支付第12条之费用时,请事先於前项登记时出示。

第9条: 客房的使用时间

  1. 住宿旅客能够使用本饭店的客房之时间为下午3点至隔天早上10点止。但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了抵达日及退房日之外,得全天使用。
  2. 尽管有前项之规定,本饭店有时接受该项规定之时间外的客房使用。以下情况收取追加费用。
    1. 超过3小时以内,相当於房间费用的 30%
    2. 超过6小时以内,相当於房间费用的 60%
    3. 超过6小时以上,相当於房间费用的 100%
  3. 前项之相当於房间费用的金额为基本住宿费用的70%)

第10条: 使用规则之遵守

  1. 住宿旅客於本饭店内,需遵照本饭店规定并揭示於饭店内的使用规则。

第11条: 营业时间

  1. 本饭店的主要设施等之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之详细营业时间於柜台手册、各处的掲示、客房内的服务目录中介绍。
    1. 柜台・出纳等的服务时间:
      1. 门限 夜里12点
      2. 柜台服务 从上午7点00分开始下午10点30分
    2. 餐饮等(设施)服务时间:
      1. 早食 从上午7点00分开始上午9点00分
      2. 午食 从上午11点30分开始下午3点00分
      3. 晚食 从下午6点00分开始下午9点30分
      4. 其他餐饮等
          *前厅咖啡室 从上午7点30分开始下午5点30分
          *酒吧 从下午8点00分开始下午11点30分
          *拉面店 从下午8点00分开始下午11点30分
    3. 附带服务设施时间:
      1. 土产店 从上午8点00分开始下午6点30分
      2. 游戏区 从上午7点00分开始下午10点00分
  2. 前项的时间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有时会临时变更。该情况下,会以适当的方式通知。

第12条: 费用的支付

  1. 住宿者该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依照附表1所掲示的内容。
  2. 以货币或本饭店认同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够代替的方法,在住宿旅客退房时或本饭店请求付款时,在柜台支付前项的住宿费用等。
  3. 本饭店提供住宿旅客客房,且能够使用之后,即使住宿旅客无端不住宿,仍要收取住宿费用。

第13条: 本饭店的责任

  1. 本饭店在履行住宿契约及其相关的契约,或因不履行这些契约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损害时,赔偿其损害。但因非该归责於本饭店之事由时,不在此限。
  2. 本饭店为了因应万一火灾等意外发现时,投保了旅馆赔偿责任险。(无法按照契约提供客房时的处置)

第14条: 无法按照契约提供客房时的处置

  1. 本饭店无法按照契约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时,经住住宿旅客的同意,尽可能按照同样的条件,和其他住宿设施交涉。
  2. 尽管有前项之规定,本饭店无法和其他住宿设施交涉时,支付住宿旅客相当於违约金金额的补偿金,其补偿料充当损害赔偿额。
    但关於无法客房,没有该归责於本饭店之事由时,不支付补偿金。

第15条: 寄托物等的处置

  1. 住宿旅客寄放放柜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产生遗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之外,本饭店赔偿其损害。但现金及贵重物品在本饭店寻求明白告知其种类及价格的情况下,但住宿旅客不为之时,本饭店赔偿其损害的上限为 30万日圆。
  2. 住宿旅客带进本饭店内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没有寄放在柜台,因本饭店的故意或过失,产生遗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饭店赔偿其损害。
    但住宿旅客没有事先明白告知种类及价格,除了本饭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之外,本饭店赔偿其损害的上限为 30万日圆。

第16条: 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之保管

  1. 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在住宿之前抵达本饭店的情况下,仅限於本饭店在其抵达之前同意,负责保管,并於住宿旅客在柜台办理住房手续时交付。
  2. 住宿旅客在退房之后,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放在本饭店忘了带走的情况下,确定其持有者时,本饭店会跟该持有者连络,并且寻求其指示。
    但没有持有者的指示或持有者不明确时,包含发现日在内保管七天,然后交给最近的警察署。
  3. 关於前2项的情况下,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之保管,本饭店的责任为

第17条: 停车的责任

  1. 住宿旅客使用本饭店停车场的情况下,无论如何寄放车辆钥匙,本饭店只出租车位,不负车辆之管理责任。
    但在管理停车场,因本饭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负责其赔偿。

第18条: 住宿旅客的责任

  1.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过失,使本饭店蒙受损害时,该住宿旅客对本饭店赔偿其损害。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明细(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

住宿旅客该支付的总额

  • 住宿费用 
      (1) 基本住宿费(房间费用(及房间费用+早餐等的餐饮费))
      (2) 服务费(①× 15%)
  • 追加费用 
      (3) 追加饮食(包含在①的除外)
      (4) 服务费(③× 15%)
  • 税金  
      (a) 消费税
      (b) 泡汤税

〔备注〕

  1. 基本住宿费依照揭示於柜台的收费表。
  2. 儿童价格适用小学生以下,提供相当於大人的餐点和寝具等时,收取大人价格的70%,
    提供儿童餐点和寝具时,收取50%,只提供寝具时,收取30%。
    不提供寝具及餐点的幼童,1100日圆收取。

附表2: 违约金(第6条第2项)

契约申请人数 14人以下 15~30名 31人~100名 101人以上
不住宿 100% 100% 100% 100%
当 天 100% 100% 100% 100%
前一天 50% 50% 80% 80%
2天前 30% 30% 50% 50%
3天前 30% 30% 30% 50%
5天前 30% 30% 30%
6天前 20% 30%
7天前 20% 30%
8天前 10% 15%
14天前 10% 15%
15天前 10%
30天前 10%
  1. %是针对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率。
  2. 契约日数缩短的情况下,其缩短天数不拘,收取1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3. 团体客人(15人以上)中的一部分解除契约的情况下,人数相当於住宿的10日前。
    (那一天之后接受申请的情况下,为接受申请的那一天)的住宿人数10%(尾数进位。),不收取违约金。
日国家振兴第416号 1985年12月23日
2001年01月24日
2007年10月23日
2010年04月22日
2021年08月01日
最终修改 2023年10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