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Accommodation Contract

住宿條款

第1條: 適用範圍

  1. 本飯店和住宿的客人之間締結的住宿契約以及有關的其他契約都以此契約為準,與此契約條款以外的事項,要依照法令(法令或按法令製定的事項。以下同樣)或一般習俗等規定。
  2. 本飯店,如有不違反法令及習俗範圍的特約情況,前項可忽略,該特約為優先。

第2條: 申請住宿契約

  1. 予定申請在本飯店住宿的旅客,可向本飯店申報以下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抵達予定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是以下麵列表的第1基本住宿費為準)
    4. 其他本飯店所規定的諸需要事項
  2. 如果住宿者超過前項第2申報的日期申請延長住宿時,該飯店會以客人提出申請當天作為重新締結住宿契約的申請日。

第3條: 住宿契約成立等

  1. 住宿契約,本飯店認可上麵所述申請時契約成立。但是本飯店證明認可上述申請時契約不成立。
  2. 根據上麵條款住宿契約生效時,該飯店規定的住宿申請金額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以3天計算)的基本住宿費為最高限度額,請在本飯店規定的支付日之前向本飯店支付。
  3. 關於申請金額,首先,充當住宿者最終應該支付的住宿費,與第8條及第21條條款相吻合時,依照順序充當違約金其次充當賠償金額,如有餘額,按照15條規定支付住宿費時返還給住宿者。
  4. 上麵的第2項的申請金額及上述本飯店指定支付日之前未能支付時,住宿契約當失效。但上述是以本飯店在告知住宿者之後的情況下成立。

第4條: 不需要支付申請金額的特約

  1. 上一條第2項所之規定,本飯店根據特約情況契約成立後會發生無需支付申請金額情況。
  2. 有關同意申請住宿契約事宜,本飯店沒有要求支付在上一條第2項裏所寫申請金額及沒有指定支付日期時,會按照上述特約合約對待。

第5條: 請協助設施的對預防感染措施

  1. 本飯店對預定住宿者,根據旅館行業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項規定有權利要求協助。

第6條: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1. 如有以下情況,本飯店可以不履行住宿契約。但這一項並不意味本飯店在旅館行業第5條以外的情況下可以拒絕住宿。
    1. 住宿申請,有違反此條約時。
    2. 因為室滿(滿員)原因沒有剩餘房間時。
    3. 預定住宿者被確認在住宿問題上,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意風俗等不良行為時。
    4. 預定住宿者,被確認為有以下(a)至(c)的行為時。
      1. 為防止暴力團員不當的行為等製定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規定暴力團(以下為「暴力團」。),同條第2條第6號所規定的暴力團員(以下為「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的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者。
      2. 指揮暴力團或暴力團員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3. 法人及其董事會成員裏有暴力團員時
    5. 預定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有明顯的騷擾行為時
    6. 預定住宿者,旅館行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號規定被確定有特定感染症患者(以下為「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時。
    7. 有關住宿有暴力要求行為,或超越合理範圍要求時(有關預定住宿者以障礙為由推進解除歧視有關法律(平成25年法律第65號。以下為「障礙者歧視解除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去除社會障壁情況時除外。)
    8. 預定住宿者,對「本飯店有過分要求及對其他住宿者有關住宿服務的提供上有明顯阻礙時根據旅館行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有反複行為時。
    9. 天災,設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提供住宿時。
    10. 根據兵庫縣 條例第10條規定時。

第7條: 拒絕締結住宿申請的說明

  1. 預定住宿者,根據該飯店上一條規定不履行住宿契約時,可以要求說明理由。

第8條: 住宿客的解除契約權

  1. 住宿客,可以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2. 本飯店,因住宿客的過失導致解除住宿契約的全部或一部分時(第3條第2項規定該飯店指定的申請費的支付日之前住宿客解除住宿契約時除外。),參照另表第2,收取違約金。但是該飯店,適用第4條第1項的特約時,有關住宿客在解除契約時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問題,隻限於該飯店在告知住宿客的情況下發生。
  3. 本飯店,住宿客未經聯係住宿當日下午8點(明示到達予定時間,超過2小時的時間)沒有抵達時,會以住宿客方自動解除住宿契約而進行處理。

第9條: 該飯店的契約解除權

  1.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住宿契約。但是,本項,並不意味本飯店在旅館行業第5條以外的情況下可以拒絕住宿。
    1. 預定住宿者被確認在有關住宿,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意風俗等行為及相等行為時。
    2. 預定住宿者,被確認為有以下(a)至(c)的行為時。
      1.  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的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者
      2.  指揮暴力團或暴力團員進行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3.  法人及其董事會成員裏有暴力團員時
    3. 預定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有明顯的騷擾行為時。
    4. 預定住宿者,被確定有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時。
    5. 有關住宿有暴力要求行為,或超越合理範圍要求時(住宿客因障礙者歧視解除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去除社會障壁情況時除外。)
    6. 預定住宿者,對本飯店有過分要求及對其他住宿者有關住宿服務的提供上有明顯阻礙時根據旅館行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有反複行為時。
    7. 天災及其他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提供住宿時。
    8. 根據兵庫縣 條例第10條規定屬實時。
    9. 在寢室躺著抽煙,對消防用設備等做小動作,及其他不服從該飯店製定的利用規則的禁止事項(限於預防火災所需的事項)。
  2. 本飯店根據前項的規定為準要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會索要住宿客未曾得到的住宿服務的費用。

第10條: 解除住宿的說明

  1. 住宿客,對本飯店,基於前項解除住宿契約時,可以要求解釋說明。

第11條: 登錄住宿

  1. 住宿客,住宿當日,在本飯店谘詢台,進行以下登記。
    1. 住宿客的名字,住址及聯係方式
    2. 在日本國內沒有住址的外國人,登記國籍及旅劵號
    3. 其他本飯店規定所需事宜
  2. 住宿客在第15條的費用支付方法,旅行支票,信用卡等代替外匯的方法進行支付時,前項登錄時提前向谘詢台提示。

第12條: 客室的使用時間

  1. 住宿客在本飯店的客室的使用時間為,下午3點翌日清晨10點為止。但是,連續住宿的時候,除了抵達日和出發日,可以一直使用。
  2. 本飯店也可以在前項指定時間外使用客室。需要另外支付下麵的追加費用。
    1. 超至3小時,相當客室費的 30%
    2. 超至6小時,相當客室費的 60%
    3. 超6小時以上,相當客室費的 100%
  3. 前項的客室相當費用,基本住宿費的70%

第13條: 利用規則的遵守

  1. 住宿客,在本飯店內,請服從飯店內的利用規則。

第14條: 營業時間

  1. 本飯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請查看備好的小冊子,各所布告欄,及客室谘詢服務台等。
    1. 櫃檯・出納等的服務時間:
      1. 門限 夜裡12點
      2. 櫃檯服務 從上午7點00分開始下午10點00分
    2. 餐飲設施等服務時間:
      1. 早食 從上午7點15分開始上午9點00分
      2. 午食 從上午11點30分開始下午3點00分
      3. 晚食 從下午5點30分開始下午9點30分
      4. 其他餐飲等
          *前廳咖啡室 從上午7點30分開始下午5點30分
          *酒吧 從下午7點00分開始下午11點30分
          *拉麵店 從下午8點00分開始下午11點30分
    3. 附帶服務設施時間:
      1. 大浴場 從上午6點開始上午10點, 從下午3點開始上午1點
      2. 土產店 從上午8點開始上午11點, 從下午3點開始下午6點30分
      3. 遊戲區 從上午7點00分開始下午10點00分
  2. 前項時間,有必要或不得已時會臨時變更。那時會使用適當的方法通知大家。

第15條: 費用的支付

  1. 住宿者需支付的住宿費用詳情,請參照另表第1。
  2. 前項住宿費的支付方法,外匯或該飯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劵,信用卡等方法,住宿客在出發時或該飯店請求支付時,在谘詢台進行支付。
  3. 本飯店為住宿客提供客室,準備可以使用後,住宿客任意未住宿的時候,也會向住宿客索要住宿費。

第16條: 本飯店的責任

  1. 本飯店,住宿契約及和此相關的契約履行,或不履行等原因給住宿客帶來的損失,加以賠償。但是,不屬於本飯店的原因時,不予履行。
  2. 本飯店,對以防萬一火災等實行的對策,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17條: 對已經簽約後的客室不能提供服務時的應對方法

  1. 本飯店,對已經簽約後的客室不能提供服務時,經過住宿客的允許,盡量保持同一條件盡快聯係其他住宿設施。
  2. 本飯店,前項所述不能聯係到其他住宿設施時,向住宿客支付違約金相當的補償費,其補償費充當損害補償費。但是,關於不能提供客室事宜,不是本飯店的原因時不予補償。

第18條: 寄托物品的使用方法

  1. 住宿客寄放在前台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發生丟失,損壞等情況時,除了不得已情況外,給與賠償。但是,現金及貴重物品,本飯店要求明示其種類及價格時,住宿客沒有履行時,本飯店除了有故意或重大失誤外,賠償30萬日圓為限。
  2. 住宿客隨身帶到本飯店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並沒有寄放在前台時,本飯店除了有故意或重大失誤時會賠償之損害。但是本飯店要求明示其種類及價格時,住宿客沒有履行時,本飯店除了有故意或重大失誤外,賠償30萬日圓為限。

第19條: 住宿客的手提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

  1. 住宿客的行李,在客人之前抵達該飯店時,隻限在行李抵達前本飯店得到通知的情況下,負責保管,住宿客抵達前台時進行遞交手續。
  2. 住宿客出發後,發現行李或攜帶品忘記時,進行失物認領,該飯店會聯係當事人並會征求本人的指示。但是,失物認領者沒有指示或不能判明失物主人時,從發現日開始7天內進行保管,之後會交給警察署。
  3. 前2項有關住宿客的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該飯店的責任,第1項的情況前條第1項規定裏,同條第2項規定為基準。

第20條: 停車責任

  1. 住宿客利用該飯店的停車場時,不管車鑰匙有無寄托,該飯店隻負責提供停車場,不負責車輛管理。但是,屬於該飯店故意或發生過失造成的損失,給與責任賠償。

第21條: 住宿客的責任

  1. 住宿客故意或過失給該飯店造成損害時,其住宿客應對飯店進行損害賠償。

另表第1 住宿費等詳細內容(第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關係)

住宿旅客該支付的總額

  • 住宿費 
      (1) 基本住宿費(客室費(及客室費+早飯等飲食費))
      (2) 服務費((1)× 15%)
  • 追加費 
      (3) 追加飲食(包含在①的除外)
      (4) 服務費((3)× 15%)
  • 税金 
      (a) 消費税
      (b) 入湯稅

〔備註〕

  1. 基本住宿費依照揭示於櫃檯的收費表。
  2. 兒童價格適用小學生以下,提供相當於大人的餐點和寢具等時,收取大人價格的70%,
    提供兒童餐點和寢具時,收取50%,只提供寢具時,收取30%。
    不提供寢具及餐點的幼童,1100日圓收取。

附表2 違約金(第6條第2項)

契約申請人數 14人以下 15~30名 31人~100名 101人以上
不住宿 100% 100% 100% 100%
當 天 100% 100% 100% 100%
前一天 50% 50% 80% 80%
2天前 30% 30% 50% 50%
3天前 30% 30% 30% 50%
5天前 30% 30% 30%
6天前 20% 30%
7天前 20% 30%
8天前 10% 15%
14天前 10% 15%
15天前 10%
30天前 10%

〔備註〕

  1. %是針對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率。
  2. 契約日數縮短的情況下,其縮短天數不拘,收取一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3. 團體客人(15人以上)中的一部分解除契約的情況下,人數相當於住宿的10日前
    (那一天之後接受申請的情況下,為接受申請的那一天)的住宿人數10%(尾數進位。),不收取違約金。
國家振興第416號 1985年12月23日
2001年01月24日
2007年10月23日
2010年04月22日
2011年09月01日
最終修改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