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Accommodation Contract
住宿條款
第1條: 適用範圍
- 本飯店和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之契約,依照本條約之規定事項,至於本條約無規定之事項,依照法令或一般確定的習慣。
-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按照特約時,不受限於前項之規定,該特約優先適用。
第2條: 住宿契約之申請
-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飯店聲明以下事項。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用)
-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須之事項
-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內超過第2款之住宿日期,聲請繼續住宿時,本飯店以其聲請的時間點,作為住宿旅客申請了新的住宿契約處理。
第3條: 住宿契約之成立
-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承諾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證明本飯店沒有承諾時,不在此限。
- 住宿契約依照前項之規定成立時,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者以3天計算)的基本住宿費為限,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飯店規定的申請費。
- 申請費先抵扣住宿旅客最後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於第6條及第18條之規定的情況時,按照違約金、賠償金的優先順位抵扣,如有殘額,於按照第12條之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
- 住宿旅客未按第2項之規定於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請費時,住宿契約失去其効力。但僅限於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本飯店告知住宿旅客該意旨。
第4條: 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約
- 儘盡有前條第2項之規,本飯店有時接受特約,不需要在契約成立後支付該項的申請費。
- 承諾住宿契約之申請時,本飯店沒有要求支付第2項之申請費及沒有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時,當作不接受前項之特約處理。
第5條: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有時不接受住宿契約之簽訂。
- 住宿之申請不依照本條約時。
- 客滿而沒有空房間時。
- 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
- 欲住宿者符合以下(a)至(c)的情況時。
- 《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 行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 第77號) 第 2條第 2款規定的暴力團(下稱「暴力團」)、該條第2條第6款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下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
- 欲住宿者做出了給其他住宿旅客帶來麻煩的言行時。
- 欲住宿者顯然帶有傳染病時。
- 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或者要求本飯店負擔超出住宿的合理範圍時。
- 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住宿時。
- 符合兵庫縣 條例 第10條之規定時。
第6條: 住宿旅客的契約解除權)
- 住宿旅客向本飯店聲請,得解除住宿契約。
- 本飯店依該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申請費之支付日期,要求該支付的情況下,住宿旅客在該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除外),依照附表2掲示之內容,收取違約金。但如本飯店(旅館)接受第4條第1項之特約,則僅限於接受該特約時,本飯店(旅館針對住宿旅客於解除住宿契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告知住宿旅客。
- 住宿旅客沒有連絡,且在住宿日當天下午8點(事先明示預定抵達時間時,超過該時間 小時的2時間)仍未抵達時,本飯店有時會視住宿旅客解除該住宿契約處理。
第7條: 本飯店的契約解除權
- 本飯店在以下的情況,有時會解除住宿契約。
- 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或經確認做了該行為時。
- 住宿旅客符合以下(a)至(c)的情況時。
-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
- 住宿旅客做出了給其他住宿旅客帶來麻煩的言行時。
- 住宿旅客明顯傳染病時。
- 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或者要求本飯店負擔超出住宿的合理範圍時。
-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住宿時。
- 符合兵庫縣 條例第10條之規定時。
- 在寢室的睡上抽菸、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不遵從其他本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僅限於預範火災上必須之事項。)時。
- 本飯店基於前項之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第8條: 住宿之登記
- 住宿旅客於住宿日當天,在本飯店的櫃檯登記以下事項。
- 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 如為外國人,則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 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間
-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須之事項
- 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貨幣之方法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請事先於前項登記時出示。
第9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 住宿旅客能夠使用本飯店的客房之時間為下午3點至隔天早上10點止。但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抵達日及退房日之外,得全天使用。
-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本飯店有時接受該項規定之時間外的客房使用。以下情況收取追加費用。
- 超過3小時以內,相當於房間費用的 30%
- 超過6小時以內,相當於房間費用的 60%
- 超過6小時以上,相當於房間費用的 100%
- 前項之相當於房間費用的金額為基本住宿費用的70%)
第10條: 使用規則之遵守
-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内,需遵照本飯店規定並揭示於飯店内的使用規則。
第11條: 營業時間
- 本飯店的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之詳細營業時間於櫃檯手冊、各處的掲示、客房内的服務目錄中介紹。
- 櫃檯・出納等的服務時間:
- 門限 夜裡12點
- 櫃檯服務 從上午7點00分開始下午10點30分
- 餐飲等(設施)服務時間:
- 早食 從上午7點00分開始上午9點00分
- 午食 從上午11點30分開始下午3點00分
- 晚食 從下午6點00分開始下午9點30分
- 其他餐飲等
*前廳咖啡室 從上午7點30分開始下午5點30分
*酒吧 從下午7點00分開始下午11點30分
*拉麵店 從下午8點00分開始下午11點30分
- 附帶服務設施時間:
- 土產店 從上午8點00分開始下午6點30分
- 遊戲區 從上午7點00分開始下午10點00分
- 櫃檯・出納等的服務時間:
- 前項的時間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該情況下,會以適當的方式通知。
第12條: 費用的支付
- 住宿者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依照附表1所掲示的內容。
- 以貨幣或本飯店認同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的方法,在住宿旅客退房時或本飯店請求付款時,在櫃檯支付前項的住宿費用等。
- 本飯店提供住宿旅客客房,且能夠使用之後,即使住宿旅客無端不住宿,仍要收取住宿費用。
第13條: 本飯店的責任
-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的契約,或因不履行這些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害時,賠償其損害。但因非該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 本飯店為了因應萬一火災等意外發現時,投保了旅館賠償責任險。(無法按照契約提供客房時的處置)
第14條: 無法按照契約提供客房時的處置
- 本飯店無法按照契約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時,經住住宿旅客的同意,盡可能按照同樣的條件,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
-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本飯店無法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時,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金,其補償料充當損害賠償額。但關於無法客房,沒有該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時,不支付補償金。
第15條: 寄託物等的處置
- 住宿旅客寄放放櫃檯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產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了不可抗力的情況之外,本飯店賠償其損害。但現金及貴重物品在本飯店尋求明白告知其種類及價格的情況下,但住宿旅客不為之時,本飯店賠償其損害的上限為 30萬日圓。
- 住宿旅客帶進本飯店内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沒有寄放在櫃檯,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產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賠償其損害。
但住宿旅客沒有事先明白告知種類及價格,除了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之外,本飯店賠償其損害的上限為 30萬日圓。
第16條: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住宿之前抵達本飯店的情況下,僅限於本飯店在其抵達之前同意,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住房手續時交付。
- 住宿旅客在退房之後,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放在本飯店忘了帶走的情況下,確定其持有者時,本飯店會跟該持有者連絡,並且尋求其指示。
但沒有持有者的指示或持有者不明確時,包含發現日在內保管七天,然後交給最近的警察署。 - 關於前2項的情況下,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本飯店的責任為第1項的情況下,以前條第1項之規定為準,為前項的情況下,以該條第2項之規定為準。
第 17條: 停車的責任
-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的情況下,無論如何寄放車輛鑰匙,本飯店只出租車位,不負車輛之管理責任。
但在管理停車場,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負責其賠償。
第 18條: 住宿旅客的責任
-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使本飯店蒙受損害時,該住宿旅客對本飯店賠償其損害。
附表1 住宿費用等的明細(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
住宿旅客該支付的總額
- 住宿費用
(1) 基本住宿費(房間費用(及房間費用+早餐等的餐飲費))
(2) 服務費(①× 15%) - 追加費用
(3) 追加飲食(包含在①的除外)
(4) 服務費(③× 15%) - 税金
(a) 消費税
(b) 泡湯税
〔備註〕
- 基本住宿費依照揭示於櫃檯的收費表。
- 兒童價格適用小學生以下,提供相當於大人的餐點和寢具等時,收取大人價格的70%,
提供兒童餐點和寢具時,收取50%,只提供寢具時,收取30%。
不提供寢具及餐點的幼童,1100日圓收取。
附表2 違約金(第6條第2項)
契約申請人數 | 14人以下 | 15~30名 | 31人~100名 | 101人以上 |
---|---|---|---|---|
不住宿 | 100% | 100% | 100% | 100% |
當 天 | 100% | 100% | 100% | 100% |
前一天 | 50% | 50% | 80% | 80% |
2天前 | 30% | 30% | 50% | 50% |
3天前 | 30% | 30% | 30% | 50% |
5天前 | 30% | 30% | 30% | |
6天前 | 20% | 30% | ||
7天前 | 20% | 30% | ||
8天前 | 10% | 15% | ||
14天前 | 10% | 15% | ||
15天前 | 10% | |||
30天前 | 10% |
- %是針對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率。
- 契約日數縮短的情況下,其縮短天數不拘,收取1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 團體客人(15人以上)中的一部分解除契約的情況下,人數相當於住宿的10日前 (那一天之後接受申請的情況下,為接受申請的那一天)的住宿人數10%(尾數進位。),不收取違約金。
國家振興第416號 1985年12月23日
2001年01月24日
2007年10月23日
2010年04月22日
2021年08月01日
最終修改 2023年10月01日
2001年01月24日
2007年10月23日
2010年04月22日
2021年08月01日
最終修改 2023年10月01日